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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規則
版本:v1.0 · 生效日期:2026 年 10 月
法律文件
版本: v1.0
制定日期: 2026 年 10 月
制定機關: 理事會
通過機關: 會員大會
生效日期: 待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本規則根據《澳門金融合規學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制定,旨在規範學會會務運作、會員管理、機關運作、專業委員會運作、內容貢獻、活動籌辦、網站與平台管理、紀律程序、財務管理等具體事項。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
(一)學會各機關(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各專業委員會;
(三)全體會員;
(四)參與學會會務的工作人員、志願者、顧問;
(五)與學會合作的第三方;
(六)學會網站、平台、社交媒體及各類數位資產的管理與使用者。
第三條(與章程及行為準則的關係)
(一)本規則與章程不一致時,以章程為準;
(二)會員行為規範按《澳門金融合規學會會員行為準則》執行;
(三)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章 會員管理規則
第四條(入會申請)
入會申請按章程第五條、第六條執行,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交身份證副本、學歷證明、專業資質證明、在職證明等文件;
(二)理事會於收到申請後 30 日內完成審核;
(三)審核通過者,理事會發出《入會通知》,申請人須於 30 日內繳納會費;
(四)繳費完成後,理事會發出會員證,申請人正式成為會員;
(五)審核不通過者,理事會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條(會員類別與權益)
會員類別按章程第七條執行。各類會員權益如下:
(一)普通會員:享有章程第八條規定之權利;
(二)專業會員:在普通會員基礎上,享有優先參與活動、優先獲取出版物等權益;
(三)核心會員:在專業會員基礎上,享有參與治理、擔任委員會職務等權益;
(四)名譽會員:享有榮譽稱號,無投票權。
第六條(會費)
(一)會費標準由理事會制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二)會費按年繳納,繳費期限為每年 1 月 31 日前;
(三)逾期未繳者,理事會應書面提醒;連續兩年未繳且不參與活動者,按章程第十一條處理;
(四)會費一經繳納,不予退還。
第七條(會員資料管理)
(一)理事會負責會員資料的收集、保存、更新與保密;
(二)會員資料僅用於學會會務、活動通知、出版物寄送等宗旨範圍;
(三)會員資料的處理須符合澳門第 8/2005 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四)會員有權查閱、更正、刪除自己的個人資料;
(五)會員退出或除名後,理事會應按法律規定處理其個人資料。
第八條(會員退出)
(一)會員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理事會退出;
(二)退出後,會員證失效,已繳會費不予退還;
(三)退出會員仍須履行保密義務及未完成的專業責任;
(四)理事會應在會員名冊中註銷該會員。
第九條(會員除名)
會員除名按章程第十一條執行,具體程序如下:
(一)理事會收到投訴或發現違規情況後,應進行初步調查;
(二)初步調查認為可能構成除名事由的,理事會應通知有關會員,給予其書面申辯機會;
(三)理事會會議審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方可除名;
(四)除名決議應書面通知有關會員,並說明理由;
(五)有關會員可在收到通知後 15 日內向監事會申訴;
(六)監事會須在收到申訴後 30 日內作出書面回覆;
(七)有關會員對監事會回覆有異議,可在下一次會員大會提出最終上訴,由會員大會作最終裁決。
第三章 機關運作規則
第十條(會員大會運作)
(一)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
(二)召集須至少提前 8 日以掛號信、簽收方式或澳門法律許可的其他方式為之;
(三)召集書應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議在有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可議決;
(五)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或以上、秘書一人;
(七)會議紀錄應由秘書整理,經主席簽署後保存。
第十一條(理事會運作)
(一)理事會為學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或以上、理事一人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四)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理事長對外代表學會,對內主持理事會工作;
(六)理事長可書面授權其他理事會成員代為代表學會;
(七)理事會會議紀錄應由指定人員整理,經理事長簽署後保存。
第十二條(監事會運作)
(一)監事會為學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以上、監事一人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四)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五)監事會應就年度財務報告、會務報告出具審核意見書;
(六)監事會發現理事會運作或財務有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十三條(機關據位人任期與資格)
(一)各機關據位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機關據位人須年滿十八周歲、具行為能力、在澳門無刑事記錄;
(三)機關據位人應遵守《澳門金融合規學會會員行為準則》;
(四)機關據位人違反章程或本規則,按第八章紀律程序處理。
第四章 專業委員會組成與運作
第十四條(專業委員會設置)
學會下設以下專業委員會:
(一)合規研究委員會;
(二)知識管理委員會;
(三)專業交流委員會;
(四)科技創新委員會。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會員大會備案後增設、合併或撤銷專業委員會。
第十五條(委員會的組成)
(一)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理事會從理事或核心會員中任命;
(二)各委員會設副主任一至二人,由主任提名、理事會確認;
(三)各委員會設委員三至九人,由主任提名、理事會任命;
(四)委員會成員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任;
(五)委員會可邀請非會員專家擔任顧問,顧問無表決權;
(六)委員會成員名單應在學會網站或平台公開(涉及個人隱私者除外)。
第十六條(委員會的職責)
各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合規研究委員會
1. 負責學會學術研究方向與選題規劃;
2. 負責《澳門金融合規研究》期刊的編輯、審稿、出版;
3. 組織學術研討、論文徵集、研究項目;
4. 建立與高校、研究機構的學術合作;
5. 其他與學術研究相關的事項。
(二)知識管理委員會
1. 負責學會知識庫、案例庫、制度模板庫的建設與維護;
2. 制定內容分類、標籤、檢索規範;
3. 審核會員投稿的內容質量與脫敏合規;
4. 管理知識產權授權與引用規範;
5. 其他與知識管理相關的事項。
(三)專業交流委員會
1. 負責學會活動的籌辦與執行;
2. 負責會員交流、對外聯絡、合作洽談;
3. 負責培訓課程、工作坊、測評的組織;
4. 負責與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專業團體的交流;
5. 其他與專業交流相關的事項。
(四)科技創新委員會
1. 負責學會網站、平台、AI 工具的技術規劃與維護;
2. 負責數位資產、帳號、域名、數據安全的管理;
3. 負責新技術在學會會務中的應用探索;
4. 負責與技術供應商、開發者的協調;
5. 其他與科技創新相關的事項。
第十七條(委員會的運作)
(一)各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二)會議由主任召集,須提前 5 日通知委員;
(三)會議在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時方可議決;
(四)決議須獲出席委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五)會議紀錄應由指定委員整理,經主任簽署後保存;
(六)委員會工作計劃與年度報告應提交理事會審議;
(七)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不限於委員會成員。
第十八條(委員會與理事會的關係)
(一)委員會向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委員會主任應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工作進展;
(三)理事會可對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四)委員會的重大事項須提交理事會審議;
(五)委員會之間應協調合作,避免職能重疊或資源浪費。
第十九條(委員會成員的退出與替補)
(一)委員會成員可隨時書面通知主任退出;
(二)成員連續兩次無故缺席會議,視為自動退出;
(三)成員退出或自動退出後,由主任提名、理事會任命替補;
(四)委員會主任退出或無法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代行職務,直至理事會任命新主任。
第五章 內容貢獻與知識產權規則
第二十條(內容貢獻類型)
會員可通過以下方式貢獻內容:
(一)撰寫原創文章、研究報告、案例分析;
(二)提供脫敏案例、制度模板、實務經驗;
(三)參與期刊投稿、編委會審稿;
(四)擔任研討會講者、培訓導師;
(五)參與知識庫建設、工具開發;
(六)其他經理事會認可的貢獻方式。
第二十一條(內容審核流程)
(一)會員投稿應通過學會平台或指定郵箱提交;
(二)編輯部或相關委員會進行初審,檢查格式、原創性、選題契合度;
(三)初審通過後,按內容類型分配審核:
1. 學術論文:雙盲審;
2. 實務研究、案例分析:編輯部審核;
3. 公眾科普:編輯部審核。
(四)審核通過後,由編輯部安排發布或出版;
(五)審核不通過者,應書面說明理由,作者可修改後重新投稿。
第二十二條(知識產權歸屬)
(一)會員在學會平台發表的原創內容,版權歸作者所有;
(二)作者授權學會在宗旨範圍內使用、編輯、發布、推廣該內容;
(三)學會可將內容用於期刊、網站、社交媒體、培訓教材等;
(四)涉及商業使用時,學會應與作者另行協商;
(五)學會平台、數據庫、AI 工具等底層資產的知識產權歸屬,按學會與創始人簽署的相關協議執行。
第二十三條(脫敏規範)
涉及真實案例的內容,須按以下規範脫敏:
(一)抹去真實客戶姓名、身份證號、公司名稱及帳號;
(二)模糊化交易金額、具體發生日期;
(三)隱去涉案特定銀行、保險公司名稱;
(四)僅保留犯罪模式、法條映射及合規反思;
(五)脫敏後的內容須經編輯部審核方可發布。
第二十四條(稿酬與獎勵)
(一)學會可對高質量原創內容給予稿酬或積分獎勵;
(二)稿酬標準由理事會制定,經監事會審核後執行;
(三)獎勵方式包括金錢、積分、權限三軌;
(四)具體標準詳見《會員積分與獎勵計劃》。
第六章 活動運作規則
第二十五條(活動類型)
學會活動包括:
(一)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法定會議;
(二)午餐沙龍、專題研討會、閉門研討會;
(三)培訓課程、工作坊、測評;
(四)期刊發布會、學術論壇;
(五)公眾科普活動、媒體宣傳活動;
(六)其他經理事會批准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活動籌辦流程)
(一)活動提案由專業委員會或會員提出,提交理事會審議;
(二)理事會批准後,由專業交流委員會負責籌辦;
(三)籌辦內容包括:主題、嘉賓、場地、時間、預算、宣傳、報名、紀錄;
(四)活動結束後,籌辦委員會應提交活動報告與財務結算;
(五)活動紀錄、講義、錄音等資料,應按知識管理規則存檔。
第二十七條(活動參與規則)
(一)會員按活動公告報名,名額有限時按報名順序或理事會安排;
(二)閉門研討會僅限受邀會員參加,不得轉讓名額;
(三)參與者應準時出席,尊重嘉賓與其他參與者;
(四)活動中不得進行商業推銷、政治宣傳或與主題無關的活動;
(五)活動內容涉及機密時,參與者須遵守保密義務。
第二十八條(活動費用)
(一)活動費用由理事會根據成本制定;
(二)會員可享受優惠或免費參加特定活動;
(三)活動收費與支出應單獨記帳,接受監事會審核;
(四)活動取消或延期時,已繳費用應按規定退還或保留。
第七章 網站與平台管理規則
第二十九條(管理範圍)
本章所稱「網站與平台」包括:
(一)學會官方網站(含主域名及子域名);
(二)學會微信公眾號、視頻號、小程序;
(三)學會企業微信、微信群;
(四)學會 YouTube、小紅書、抖音、Facebook、Instagram、LinkedIn 等社交媒體帳號;
(五)學會 AI 工具、知識庫、案例庫、制度模板庫;
(六)學會電子郵箱、雲端存儲、域名、DNS、SSL 證書等數位資產;
(七)其他以學會名義開設或管理的線上資產。
第三十條(管理職責)
(一)科技創新委員會負責網站與平台的技術管理;
(二)知識管理委員會負責內容管理與審核;
(三)專業交流委員會負責社群管理與對外互動;
(四)理事會負最終監督責任;
(五)各平台應指定管理員,管理員名單由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一條(帳號與權限管理)
(一)所有平台帳號的開設、變更、註銷,須經理事會批准;
(二)帳號密碼應使用強密碼,並定期更換;
(三)管理員帳號應啟用雙因素認證(2FA);
(四)離任管理員應在 7 日內移交帳號與資料,並註銷其權限;
(五)不得使用個人帳號代表學會發布內容;
(六)帳號清單應由科技創新委員會統一記錄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內容發布規範)
(一)所有公開發布的內容,須經編輯部或相關委員會審核;
(二)涉及監管機構、金融機構、真實案例的內容,須經知識管理委員會審核;
(三)涉及學會立場、對外聲明的內容,須經理事會審核;
(四)發布內容須標註作者、日期、權限標籤;
(五)示範、虛構、情境示例內容,須明確標註;
(六)不得發布違法、虛假、侵權、歧視、政治敏感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社交媒體互動規範)
(一)學會社交媒體帳號的回覆、評論,應保持專業、客觀、禮貌;
(二)不得與網友爭論、謾罵或發表情緒化言論;
(三)涉及投訴、糾紛、敏感議題的互動,應轉交理事會處理;
(四)不得刪除合理的批評意見,但可刪除違法、廣告、垃圾內容;
(五)重大輿情事件應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四條(數據與隱私保護)
(一)網站與平台收集的個人資料,須符合澳門第 8/2005 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收集資料時應告知用途並取得同意;
(三)會員資料不得用於與學會宗旨無關的用途;
(四)資料的存儲、傳輸、備份應採取加密與安全措施;
(五)發生資料洩露時,應及時通知受影響人士並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五條(資訊安全)
(一)網站與平台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與漏洞修復;
(二)應定期備份重要資料,並保存異地備份;
(三)應防範駭客攻擊、惡意軟件、釣魚郵件;
(四)發現安全事件應立即處理並向理事會報告;
(五)科技創新委員會應制定應急預案,符合澳門第 13/2019 號法律《網絡安全法》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數位資產管理)
(一)學會域名、商標、數據庫、AI 工具等數位資產,按相關協議管理;
(二)數位資產的授權使用、轉讓、處置,須經理事會批准;
(三)數位資產的收益,應納入學會財務管理;
(四)數位資產的相關合約、證書、記錄,應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條(平台服務中斷處理)
(一)網站或平台發生服務中斷時,科技創新委員會應立即排查;
(二)重大中斷應及時向理事會報告;
(三)應制定備份與恢復方案,縮短中斷時間;
(四)中斷原因與處理結果應記錄存檔。
第八章 紀律程序
第三十八條(違規行為)
違規行為按《澳門金融合規學會會員行為準則》第十三條認定。
第三十九條(紀律程序步驟)
(一)舉報與受理:任何會員或第三方可向理事會或監事會舉報違規行為;
(二)初步調查:理事會應在收到舉報後 30 日內完成初步調查;
(三)通知與申辯:理事會應通知有關會員,給予其書面申辯機會;
(四)審議與決議:理事會會議審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方可作出處分;
(五)處分通知:理事會應書面通知有關會員,並說明理由;
(六)申訴:有關會員可在收到通知後 15 日內向監事會申訴;
(七)監事會回覆:監事會須在收到申訴後 30 日內作出書面回覆;
(八)最終上訴:有關會員對監事會回覆有異議,可在下一次會員大會提出最終上訴,由會員大會作最終裁決。
第四十條(處分種類)
(一)口頭警告:適用於輕微違規;
(二)書面警告:適用於較重違規;
(三)暫停會員權利:暫停 3 至 12 個月,適用於嚴重違規;
(四)除名:適用於最嚴重違規,按章程第十一條執行。
第四十一條(機關據位人的紀律處分)
機關據位人違反章程或本規則,除適用會員紀律處分外,還可:
(一)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譴責;
(二)由會員大會決議罷免其職務;
(三)涉及違法行為的,移交澳門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財務管理規則
第四十二條(經費來源)
學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會費;
(二)活動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機構或個人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會計年度與財務報告)
(一)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後兩個月內,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會務報告、收支預算表及賬目報告;
(三)財務報告送交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
(四)財務報告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五)學會應向澳門基金會等資助機構提交審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財務管理原則)
(一)學會財務與創始人個人財務 100% 分離;
(二)學會開設獨立銀行帳戶;
(三)所有支出須經理事會批准,重大支出須經會員大會批准;
(四)財務單據應完整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 5 年;
(五)學會收入、資產和結餘只能用於推廣宗旨之事宜。
第四十五條(審計與監督)
(一)監事會負責年度財務審核;
(二)必要時,理事會可聘請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三)審計結果應向會員大會報告;
(四)會員有權查閱經會員大會通過的財務報告。
第十章 個人資料保護與資訊安全
第四十六條(個人資料保護)
學會處理會員個人資料,應遵守澳門第 8/2005 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最小化收集:僅收集會務所需的最少資料;
(二)明確目的:資料僅用於會務、活動通知、出版物寄送等宗旨範圍;
(三)當事人同意:收集資料時應告知用途並取得同意;
(四)查閱與更正:會員有權查閱、更正、刪除自己的資料;
(五)跨境轉移:資料轉移至澳門以外地區,須符合法律規定;
(六)安全保障:採取適當技術與管理措施保護資料安全。
第四十七條(資訊安全)
學會應:
(一)建立資訊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備份重要資料;
(三)限制敏感資料的訪問權限;
(四)對違反資訊安全的行為進行調查與處理;
(五)發生資料洩露時,及時通知受影響人士並採取補救措施;
(六)遵守澳門第 13/2019 號法律《網絡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規則解釋)
本規則的解釋權歸理事會。理事會解釋本規則時,應符合章程的宗旨與規定。
第四十九條(規則修訂)
本規則的修訂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備案。涉及會員權利義務重大變更的修訂,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十條(與章程的關係)
本規則與章程不一致時,以章程為準。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五十一條(生效日期)
本規則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內部規則全文完)
三份文件的一致性對照
項目 | 章程 | 會員行為準則 | 內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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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數 | 7 章 | 4 章 | 11 章
條數 | 27 條 | 19 條 | 51 條
會員類別 | 第 7 條 | 引用章程 | 第 5 條
會員除名 | 第 11 條 | 引用章程第 11 條 | 第 9 條
專業委員會 | 第 16 條 | — | 第 14-19 條
紀律程序 | — | 引用內部規則第 8 章 | 第 38-41 條
個人資料保護 | — | 第 5 條 | 第 46 條
資訊安全 | — | — | 第 47 條
網站與平台管理 | — | 第 12 條 | 第 29-37 條
生效日期 | 第 27 條 | 第 19 條 | 第 51 條
以上三份文件可作為澳門金融合規學會的正式治理文件,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如需進一步調整或補充,請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