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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金融合規學會章程
版本:v1.0 · 生效日期:2026 年 10 月
法律文件
版本: v1.0
制定日期: 2026 年 10 月
制定機關: 會員大會
通過機關: 會員大會
生效日期: 待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金融合規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para a Conformidade Financeir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Institute for Financial Compliance of Macao」。
本會葡文簡稱「ICFM」,英文簡稱「IFCM」。
第二條(性質及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專業性社團,存續不設期限,秉持愛國愛澳精神。宗旨為:
(一)為澳門金融合規業者提供專業交流陣地;
(二)推動澳門金融合規專業水平的整體提升;
(三)建立金融合規領域的知識庫和工具平台;
(四)匯聚本地合規專業人才,促進專業知識的交流與傳承;
(五)向社會公眾宣傳金融合規、反欺詐、反洗錢及制裁防範知識。
第三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小新巷 5 號地下 R/C。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盡事宜,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持有效澳門居民身份證;
(二)具備學士學位;
(三)具備以下任一專業條件:
1. 從事金融合規相關工作或教學研究一年(含)以上;
2. 持有 CAMS(公認反洗錢師)、CGSS(國際制裁合規師)、ICCM(國際註冊合規官)、CIPP/E(歐洲隱私資訊管理師)等合規專業證書,或 CFA(特許金融分析師)、FRM(金融風險管理師)、CPA(註冊會計師)、ACCA(特許公認會計師)、CIA(國際內部審計師)、CISA(國際電腦稽核師)等相關領域國際認可專業證書;
3. 具備金融、法律、經濟、財務、會計、工商管理或相關領域的碩士或以上學位。
第六條(入會程序)
(一)申請人須填寫入會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文件:
1. 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2. 學歷證明副本;
3. 專業資質證明副本(如適用);
4. 在職證明或相關工作經驗證明(如適用)。
(二)理事會審核申請,並以決議方式決定是否接納;
(三)獲接納者須繳納會費;
(四)完成繳費後,獲發會員證,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會員類別)
本會設以下會員類別:
(一)普通會員:符合本章程第五條基本條件,享有本章程第八條規定之權利;
(二)專業會員:在普通會員基礎上,經理事會認定具備較高專業水平或持續貢獻者,享有優先參與活動、優先獲取出版物等權益;
(三)核心會員:由理事會邀請,對本會發展有重大貢獻者,享有參與治理、擔任委員會職務等權益;
(四)名譽會員:由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對本會或金融合規領域有卓越貢獻者,享有榮譽稱號,無投票權。
第八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享有發言權、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專業活動;
(三)優先獲取本會出版物及研究報告;
(四)優先使用本會平台資源及工具;
(五)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查詢;
(六)享有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則;
(二)按時繳納會費;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內容貢獻;
(五)不得利用本會名義從事與本會宗旨無關或違法的活動;
(六)會員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理事會。
第十條(會員退出)
(一)會員可隨時書面通知理事會退出本會;
(二)會員退出後,其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會員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後予以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內部規則;
(二)損害本會聲譽或合法權益;
(三)利用本會名義從事違法或不當活動;
(四)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且不參與本會活動;
(五)提供虛假入會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經理事會認定不再適合擔任本會會員的其他情況。
除名決議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並書面通知有關會員。有關會員可在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監事會提出申訴。監事會須在收到申訴後三十日內作出書面回覆。有關會員對監事會書面回覆有異議,可在下一次會員大會上提出最終上訴,由會員大會作最終裁決。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二條(法定機關)
本會設下列機關: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或以上、秘書一人;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或以澳門法律許可其他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或以上、理事一人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理事會工作。理事長可書面授權其他理事會成員代為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或以上、監事一人或以上,總人數為單數;
(三)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六條(專業委員會)
本會下設下列專業委員會:
(一)合規研究委員會;
(二)知識管理委員會;
(三)專業交流委員會;
(四)科技創新委員會。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會員大會備案後增設、合併或撤銷專業委員會。
第四章 機關據位人
第十七條(機關據位人的定義)
本章程所稱「機關據位人」,具體指:
(一)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
(二)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
(三)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八條(機關據位人資格)
本會各機關據位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
(二)具行為能力;
(三)在澳門無刑事記錄。
第十九條(機關據位人任期)
各機關據位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會費;
(二)活動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機構或個人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條(會計年度)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
第二十二條(財務報告)
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劃、會務報告、收支預算表及賬目報告,送交監事會審議並制定審核意見書後,提呈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十三條(收益用途)
本會之收入、資產和結餘,只能用於推廣其宗旨之事宜上。
第六章 解散及資產處理
第二十四條(解散)
本會之解散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五條(解散後的資產處理)
本會解散後,其資產經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須按會員大會決議,捐贈予與本會宗旨相近的澳門本地非牟利學術或專業團體,不得分配予任何會員或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章程解釋及修訂)
(一)本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二)本章程之修訂須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
第二十七條(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章程全文完)